2024年10月,经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香港会计师公会充分沟通和评估,双方认可过去一年来中国内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与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一方面,自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会计审计准则等效互认以来,双方每年及时互通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国际趋同进展情况,确认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另一方面,部分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起获准从事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审计业务,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可选择按照内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无需再编制两套财务报表,也无需在内地和香港分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效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报表编制成本和审计成本,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和香港资本市场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目前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即A+H股企业)中,已有约40%的企业直接采用内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两地财务报表。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保持密切合作,为确保两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积极开展工作,促进两地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有力有效服务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