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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8-02 14:16:00  |  来源:  |  点击次数:1270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改革措施在我省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底前,完成清单全覆盖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互联互通,从2022年1月1日起,凡是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涉企经营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提供。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力争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一)制定并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甘肃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省版,以下简称“中央事项清单”)和《甘肃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省版,以下简称“省级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359项(中央事项清单351项、省级事项清单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对中央事项清单和省级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调整落实中央事项清单和省级事项清单。对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重点内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改办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中央事项清单中52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审批、不再出具相关行政许可证。国家层面改革政策和标准未正式发布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中央事项清单中10项审批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备案要求、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流程向社会公布。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备案要求提交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对34项(中央事项清单33项、省级事项清单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承诺后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原则上企业经营前应当补齐材料);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对263项(中央事项清单256项、省级事项清单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按清单要求办理。对中央事项清单中调整审批层级的事项,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做好承接工作,同时做好对市县业务指导和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各级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要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事项,要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开展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加强证后监管等工作,坚决杜绝“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监管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违反承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信息记录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全覆盖检查的事项范围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创新监管方法。推进“互联网+监管”,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央和省级事项清单,同步梳理更新本行业“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事项内容一一对应。对国家规定“一般经营事项”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日常监管中推行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和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增强监管威慑力。9月底前,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制定出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措施,强化信用监管结果运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改革的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进一步加强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自己填”优化为“自主选”。省市场监管局要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甘肃省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平台升级改造和协同对接。将甘肃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升级改造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要相应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为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依托企业登记系统和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企业登记注册时,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以及许可部门,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认领信息,在行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政许可信息。(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记录于企业名下,实现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甘肃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共享。从2022年1月1日起,凡是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涉企经营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按照要求及时归集电子证照,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深入推进涉企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共享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同时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估等工作。涉及改革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细化改革举措,并督促指导本行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指南。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各地7月底前要将工作方案报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狠抓工作落实。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要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放管服”督查和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政策举措,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三)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由省司法厅牵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情况,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积极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各地各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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